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6民初2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是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