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48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系河南省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银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0005842450M。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乐勇,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风泉区团结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66226206F。
负责人:张中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国,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