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28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国,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告: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北段,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4766226206F。
法定代表人:张中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立,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