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12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茜,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66226206F。
法定代表人:张中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陈世立,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麦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延津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072664615L。
法定代表人:黄年景。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告:赵广群,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延津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麦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赵广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麦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赵广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19元减半收取66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唐向辉
人民陪审员  邵晨阳
人民陪审员  李建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刘真真
书 记 员  左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