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5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禄,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中庆,董事长。
***与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滔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41809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70112552021000000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41809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