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310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中庆。
被告:周联委,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周光俭,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联委、周光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书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