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民初8711号
原告: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建陵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华,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利民大厦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辉,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臧玉强,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苗壮村*组**号,现住宿迁市通和桂园西区。
第三人:韩彬,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臧玉强、韩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计2048元,由原告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苗其宝
人民陪审员  范艳艳
人民陪审员  管 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坤
书 记 员  臧悦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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