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民终4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苗庄村*组**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建陵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彬,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韩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兵
审 判 员 庄云扉
审 判 员 吴振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瑞笛
书 记 员 王南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