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蓝迅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深蓝迅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深蓝迅捷科技有限公司与**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7-23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335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深蓝迅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30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3122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2916日出生。

关于北京市深蓝迅捷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北京市深蓝迅捷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款项20241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低,一人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354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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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穆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