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财保39号
申请人: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冬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春,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熠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寒。
申请人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熠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30,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熠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30,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国栋
书 记 员
杨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