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78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前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运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775弄1-7号9幢3楼N-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运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