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78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前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运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775弄1-7号9幢3楼N-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运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