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78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前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运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775弄1-7号9幢3楼N-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运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