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78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前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运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775弄1-7号9幢3楼N-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运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