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04民初182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18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符爱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XX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