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4757号
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华林,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萍,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泰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莉。
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陵区房屋,保全金额人民币1470000元及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陵区房屋,保全金额人民币147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 桁
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
人民陪审员  王镇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