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268号
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828824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淮海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Y3M5M87,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0号文创大厦主楼第2层145室。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元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MA776DR81Q,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西藏西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1层104A室。
法定代表人:董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元龙股份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元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济川东路北侧泰盛路西侧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泰州不动产权第0073510号、苏(2019)泰州不动产权第0000981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元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济川东路北侧泰盛路西侧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泰州不动产权第0073510号、苏(2019)泰州不动产权第0000981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沙 洁
人民陪审员 潘松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