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770号之一
原告: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府前路6-1-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秦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淮海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