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保325号
申请人: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府前路6-1-401号。
被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淮海西路6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83民初37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执保325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