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唯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8296号 原告:重庆唯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399号12幢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唯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唯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唯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唯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