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40975号
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3079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金科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84号附10、11号金科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5076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科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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