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邦天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兴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圣邦天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3160号
原告:北京兴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324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同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邦***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五层530C室。
法定代表人:曲乐扬。
原告北京兴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邦***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兴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兴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春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刘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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