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275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慧敏,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五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朱天元。
被告:**保,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地所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陈典喜。
原告***与被告安徽五里建筑有限公司、**保、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付 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王习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