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惠,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五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古塔路**。
法定代表人:朱天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九成监狱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佩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林,男,1962年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系公司法制科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五里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826执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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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寒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