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亿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5342号
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J9YG5U。
法定代表人:袁志丰
委托代理人:胡珊瑚,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珠江花园B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11247804。
法定代表人:颜元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0元由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陆  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雪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