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步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步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7民初173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步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88号国金滨江23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步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被告江西步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龙南县阳光龙苑(南地块)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招投标是被告参与中标的;与采购方龙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合同”的是被告;与供货单位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断合同”的是被告;与采购方龙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诉讼的也是被告。被告一直全程参与“龙南县阳光龙苑(南地块)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管理,被告收取的款项是被告在该项目应得的利益。基于此,被告认为本案案由不属于挂靠经营纠纷,***系被告授权委托处理“龙南县阳光龙苑”项目的合同洽谈及签订事宜,其与被告的关系可能是委托关系、雇佣关系或托管关系等,但不是国家不允许的挂靠经营关系,并且被告与***之间没有任何挂靠经营的协议,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并且本案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本案的相关事实,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对被告江西步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诉讼既不属于级别管辖中应由我院管辖的情形,也不属于专属管辖中应由我院管辖的情形,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江西步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在辖区法院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步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