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邯郸市大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冀0424民初303号
原告邯郸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邯郸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因为双方在2009年1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合同所涉工程不在成安县境内,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60元,退还原告邯郸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丽华
书记员  牛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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