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冀07民终1210号
上诉人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之间发生纷争的原因没有审理,一审判决对违约金及逾期交房损失的事实没有审查。故本案发回重审时,应对上列问题予以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金前 审 判 员  姜 兵 代理审判员  牛 洁
书 记 员  梁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