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4民初586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城青云路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世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齐新亮
审 判 员 高亚光
人民陪审员 王海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沈志杰
书 记 员 郝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