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64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毛会涛,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欣,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深安路360号第18层-1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天君,职务二车项目征迁协调办公室主任。
***与被告***、毛会涛、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2022年4月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苟治保
人民陪审员  段新峰
人民陪审员  魏 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耿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