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为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8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360号第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6239435XN。
法定代表人:张晓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为,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34420元。本院以(2021)甘0982执958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卷、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8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军铎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闫金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