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民初1374号
原告:***,女,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丘县双盈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双盈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