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丘县双盈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民初1374号 原告:***,女,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丘县双盈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双盈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