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民初54号
原告:***,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