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023民初1909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5日以与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