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023民初1909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5日以与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