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执恢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费佰春,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天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井全,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28379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白山市天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井全在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白山市固体废弃物资处理有限公司工程的保证金36万元,现因工程质量争议,该保证金不能提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待工程质量争议解决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俊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义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