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民抗1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雷力,男,汉族,生于1972年XX月XX日,住镇安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开明,男,生于1981年XX月XX日,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农民。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9年XX月XX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XX镇XX房XX村XX组,现住西安市XX路XX区XX号楼3101,农民。
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黄开明诉被告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力提供劳务者损害纠纷一案,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陕102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诉人雷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陕10民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雷力的再审申请。申诉人雷力又向镇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9】6110000003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镇安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余高奇
审判员叶军
审判员**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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