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标的款6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69.5元、代理费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将530069.5元转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已领取标的款500000元(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669.5元、代理费15000元,共计521669.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1执4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