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072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2月13日,住洛南县。
被告: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镇安县永乐街道办西沟路外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韩康,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22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军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衍丽
书 记 员 常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