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072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2月13日,住洛南县。

被告: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镇安县永乐街道办西沟路外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韩康,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22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军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衍丽

书 记 员 常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