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5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生,住镇安县。 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镇安县世纪豪城三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镇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仲案字(2022)3号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对裁决无异议。因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43026.40元,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40000.00元,双方就剩余赔偿款203026.4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盛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00元,于2023年9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0元,剩余93026.4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1025执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其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