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801民初3681号
原告:景洪嘉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9号路旁。
法定代表人:祖国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奎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船房综合住宅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景洪嘉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奎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景洪嘉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洪嘉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洪嘉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00元,减半收取计28300元,由景洪嘉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燕
审判员曾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