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奎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奎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保3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奎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XX。
法定代表人:杨利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景洪嘉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XX。
法定代表人:祖国平。
地址: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昆明奎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标公司)、景洪嘉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建设合同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兴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开立的账号为96×××11账户内款项在1397511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2530100704XX。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0年10月30日已对被申请人嘉兴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开立的账号为96×××11账户内款项在139751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时,因账户余额为85729.95元,故实际冻结85729.95元,且本院作了限额1397511元的冻结,现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保36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