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恒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云之莱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恒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17582号
原告广东云之莱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恒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云之莱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云之莱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云之莱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原告广东云之莱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广东云之莱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荣波
书记员  苏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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