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102民初581号
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龟石北路西侧(**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名,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桂扶贫生态移民与千亿园区建设结合工程(一期)项目7#楼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公司员工。
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晓
书记员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