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103民初3102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15元,减半收取48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