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桂1103民初2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黄蕾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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