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102民初5473号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龙杰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