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贫生态移民与千亿元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池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03执7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