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703民初1616号
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94元,减半收取计6597元,由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