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树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903行初218号
原告江苏金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光德。
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现原告江苏金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金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郝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