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821号
原告:连云港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255B4P2G,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芦阳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皓冉,经理。
被告:江苏金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61811683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永宁北路68号锦江冠城2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童星,经理。
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08MB1E70900M,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丛月,主任。
原告连云港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树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0元,由原告连云港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