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财保502号
申请人: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0809L。
法定代表人:孙善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C座三层301室。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仲裁字第0552号裁决书项下违约金债权142万元。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7月15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仲裁字第0552号裁决书项下违约金债权14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