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财保69号

申请人: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兵团第十三师骆驼圈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313447516L。

法定代表人:王阳,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0809L。

法定代表人:孙善金,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38000元。申请人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13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38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如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慧